可撤銷婚姻登記與繼承權的關係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可撤銷婚姻登記與繼承權的關係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當中規定的可撤銷婚姻,其實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如果夫妻雙方之間的婚姻只屬於可撤銷婚姻的範圍之內的話,在離婚的時候其實有一些權益和其他的一些正常婚姻關係都是不一樣的,在遺產繼承方面也是另當別論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可撤銷婚姻登記與繼承權的關係是什麼?

一、可撤銷婚姻登記與繼承權的關係是什麼?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繼承法上,配偶的繼承權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為前提的,婚姻被宣告無效,自然就不是合法婚姻,而且自始無效。此情形下,是不能作為配偶而享有繼承權的,但是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通過法院判決處理。無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作為非婚生子女依然享有繼承權。

二、撤銷婚姻

(一)申請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5、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持有的證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三)撤銷婚姻登記辦理程序:

1、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並在“聲明人”一欄簽名。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

4、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擬寫“撤銷婚姻決定”報民政局批准,並將“撤銷婚姻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如果婚姻是處於可撤銷婚姻的話,這種情況下的繼承權就不能按照遺產法當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了,也就是説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效,因此在進行遺產繼承的時候,對方不是屬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但是子女享受繼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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