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登記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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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登記的理由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違反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買賣婚姻等,其主要表現形式是脅迫。所謂脅迫,是指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或者以直接對他人實施損害相威脅,是某人產生恐懼或者因受到損害而結婚。脅迫的手段有兩種類型:
(1) 非法地以將要使他人產生損害相威脅,而使某人產生恐懼。
(2)直接對他人實施不法行為,給某人造成損害,而迫使該人結婚。這種直接損害可以是對肉體的直接損害,如綁架對方,也可以是對精神的直接損害,如誹謗對方等。
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係的行為並不是出於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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