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要求賠償的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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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起訴要求賠償的條是什麼

離婚起訴要求賠償的條是什麼

只有法定的離婚過錯情況下導致夫妻離婚的,那離婚損害賠償才會得到支持。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請求賠償有主體要求和客觀情形的限制條件:

1、主體必須無過錯方,即過錯一方不能起訴離婚請求賠償;

2、客觀情形即對方具備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中的一種或多種情形。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時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二、訴訟離婚請求賠償時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1、“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2、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3、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麼當事人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此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概而言之,無過錯方提出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賠償的主體是無過錯方的配偶。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損害賠償請求是以法院判準離婚為基礎,且必須在離婚訴訟時同時提出。換句話講,如果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沒有提出賠償,或者法院沒有準予離婚,那麼無過錯方是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的。

因此起訴離婚要求賠償只能是過錯方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無過錯方才能提出的請求,不然的話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同時提出該請求後,如果法院支持的對應的情況,那麼也肯定會判離婚,否則的話,該請求也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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