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放棄繼承需要材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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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積金放棄繼承需要材料是什麼?

公積金放棄繼承需要材料是什麼?

公積金放棄繼承需要材料是死亡證明、繼承人與死者的關係證明。

1、死亡證明;

2、繼承人與死者的關係證明;

3、是否還有其他法定繼承人,一般還需要財產分配公證;

4、單位協助出具提取申請表,特殊情況支取的情況證明;

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的個人合法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其結餘公積金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個人繼承或受遺贈住房公積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持經公正的繼承或遺贈文件,到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單位開具“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再到公積金管理部門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並辦理銷户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公民的合法財產依法可以繼承,並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二、住房公積金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户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可能很多人對於繼承方面的規定並不是特別瞭解繼承,只能夠針對去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來進行繼承,公積金也是屬於公民個人合法的財產,因此也是可以作為遺產來發生繼承的,但是如果要放棄繼承的話,是屬於當事人所擁有的一項權利,完全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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