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母親不要撫養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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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離婚母親不要撫養權可以嗎?

哺乳期離婚母親不要撫養權可以嗎?

1、哺乳期離婚母親不一定可以不要孩子的撫養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3、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綜上,如果哺乳期離婚的女方符合上述三個因素的其中一個,女方可以不要孩子的撫養權。

4、離婚後,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女方處於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1、但我國原則上是哺乳期不允許離婚的,除非一方存在過錯責任,特別是男方不允許提起離婚。按照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來看,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極大。

2、具體來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處於哺乳期的女方,若是不願意離婚,男方即使向法院提交了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也極有可能並不會受理此離婚案件。但若是女方想要與男方結婚婚姻關係,男方不想離婚的,女方可以帶着相關證明自己滿足起訴條件的證據之後,向當地基層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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