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房產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怎麼分?
一、婚後房產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怎麼分?
婚後房產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認定婚後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以房產證上記載的姓名為標準,而是看用以買房的財產,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房產是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那麼房產就為夫妻婚後的共有財產,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不改變它是共同財產的性質。
至於離婚時,房產怎麼分割,是可以雙方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訴諸法院。
一般來説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那麼房子默認為為共同共有,離婚時,可以均分房子的份額。
不動產一般以登記為準,加名的行為一般屬於對一方的贈與,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由夫妻雙方協商。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結婚之後所購買的房屋是否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擁有的財產,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規定的內容來進行確定的,這一點是非常的明確的,即使是房屋上只有一方的姓名,但是如果是屬於屬於利用共同財產所購買的,也應當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可以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