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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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規定有什麼

一、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規定有什麼

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用夫妻的名義來共同生活的婚姻屬於事實婚姻。法律目前並不會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説這種婚姻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係。一旦兩個人發生財產或者其他方面的糾紛,法律都會按照同居關係來進行處理。

事實婚姻和登記結婚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即男女雙方可以補辦結婚登記,登記結婚後婚姻有效。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該事實婚姻無效,可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現在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只能屬於同居關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事實婚姻會構成重婚罪嗎

有可能構成重婚罪,事實重婚罪分為三種情況:

1、先婚是事實婚,後婚為法律婚的重婚;

2、前婚是法律婚,後婚為事實婚的情形;

3、先後兩個都為事實婚的情況。

對事實重婚,法律也必須予以制裁。事實婚姻可以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説明,法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

重婚罪是指行為人明明已有婚姻,仍然和他人結婚的行為。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為:客體是法律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重複婚配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或者自己有配偶仍然和他人結婚。但如果配偶死亡或者婚姻關係解除,則婚姻關係消失,不算重婚。

三、事實婚姻的特徵是什麼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沒有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關係不具備法定的結婚登記條件,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存在事實婚姻關係是可以協商解除的,需要男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署財產分割協議;若是無法協商,也可以去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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