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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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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