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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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後取消了事實婚姻關係,以同居關係來代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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