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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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離婚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杭州婚姻律師解答:

我們都知道,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一方將另一方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出具離婚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這兩種方式都可以選擇。

協議離婚的時間在 30-60 天不等,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一起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沒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需要帶的材料有:

1、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身份證件;

3、結婚證;

4、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的步驟大致可分為以下幾步:

(一)起訴。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法院提交訴狀,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15日內提出答辯意見。

2、調解。

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審判員核對當事人, 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

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

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然後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

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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