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去世婚前財產分割的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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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方去世婚前財產分割的順序是什麼?

一、婚後一方去世婚前財產分割的順序是什麼?

我國,財產繼承製度中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主要的繼承方式。被繼承人死亡以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或者是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依法不能認定的,適用法定繼承。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來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這種繼承只是在沒有遺囑時發生法律效力,故又稱無遺囑繼承。

婚前財產會根據配偶、子女和父母的順序來繼承財產。在我國,財產繼承製度中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主要的繼承方式。被繼承人死亡以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或者是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依法不能認定的,適用法定繼承。

適用法定繼承就必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民法典》也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同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在本案中,秦娜和三位繼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他們對宋玉濤遺留的財產均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三位繼子女以父親去世後留下的房產系親生父母共同財產為由拒絕繼母繼承的主張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進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基於上述規定,秦娜在繼承宋玉濤的遺產時,不僅可以要求與三位繼子女同等的繼承份額,而且還可以要求予以照顧,適當多分。

二、婚前買房婚後辦證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該房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該房屋不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配偶婚前已出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結婚後,才領取該房屋的的產權證,只是對該房產賦予了外在的證明。

其次,該房產不能因為你的居住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據此,要將配偶的婚前房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必須有雙方的書面約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該房產不會因為結婚以及你的居住時間的長短而改變。

男女雙方在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所有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婚後出現了死亡的情況後,那麼婚後的共同收入都需要進行公平的分割,如果死者在生前立有遺囑後,也是要根據遺囑的內容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則會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來繼承。

夫妻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的時候,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是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約定的,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去世的,此時其財產成為遺產,這個時候,夫妻中的另一方就是可以作為繼承人進行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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