樑XX與徐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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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樑XX,女。

樑XX與徐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向遠斌,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XX,男。

原告樑XX與被告徐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姜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樑XX及其委託代理人向遠斌,被告徐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樑XX訴稱:原、被告於2005年在廣東務工時相識,不久並同居生活,2005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徐XX,2006年1月12日補辦結婚登記。由於性格差異大,加上被告不履行家庭義務,婚後雙方經常吵鬧,自2009年開始分居至今。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請求婚生女徐XX跟隨原告生活,被告按每月300元支付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被告徐XX辯稱:原、被告感情未破裂,被告經常去看望原告,不同意離婚。自2009年開始,原告便未再支付孩子生活費。

經審理查明:原告樑XX與被告徐XX於2005年在廣東務工時相識並同居,同年1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徐XX,2006年1月12日補辦結婚登記。婚後,雙方偶爾會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原告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判斷夫妻是否應當離婚,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進行判斷。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生育一女之後才補辦結婚登記,應認為感情基礎較好。雖然原告訴稱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但未舉示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庭審本院也無法作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判斷,對於原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共同維護和諧穩定的夫妻關係。撫養子女系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雙方應共同撫養。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樑XX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樑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XX

書記員  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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