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鍾XX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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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趙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區。

趙XX與鍾XX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曉豔,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付X,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鍾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

    原告趙XX與被告鍾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21年4月20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根據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相關規定,本案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於2021年9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曉豔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鍾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1、歸還借款3萬元;2、分段支付前述款項的逾期利息,其中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計算,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3、承擔本案訴訟費、公告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下半年原告就職於上海XX公司,公司從事企業報表、預算等與財務相關的軟件系統安裝,原告負責客户的開發與對接。2019年原告年收入20萬元左右。原告不對外出借錢款賺取利息,在本市法院借貸案件僅此一起。2019年下半年,原告與朋友聚會時認識了被告,雙方是普通朋友。本案借款三次構成。2020年4月19日,被告當面以沒收入需還房貸欲借款1萬元,口頭承諾每月還5000元,兩個月還清。考慮到金額不大,被告態度誠懇,原告同意出借並疏於要求被告立條,當場原告通過手機XXX賬户一次性轉款至被告當場提供其銀行賬户。2020年5月2日,原被告一同逛街時,被告以追一女生欲買高級禮物缺資金為由要原告墊資買單,承諾從次日起每天還款900元,因為擔心不出借會弄僵雙方關係導致第一筆借款收不回,原告只能同意,通過支付寶在三家店替被告支付了16440元。因為當時無出具紙質借條的條件,所以當晚原告與被告在微信上確認了買單金額和還款時間。2020年5月9、10日,被告又以旅遊、購物缺資金向原告各借了2000元,考慮到被告之前每天都正常還款900元,所以原告同意出借並微信轉款交付,因為雙方未碰面致未立條。2020年5月16日,被告稱其母親骨折需手術又欲借款4900元,原告微信轉賬交付。2020年5月21日,在被告當時租借的位於福州XX的酒店式公寓內,在場人原被告,被告以沒錢還欲借款,因為希望被告補具借條,原告答應出借金額湊整3萬元,所以又微信三次轉款被告計3340元,被告當場出具了金額3萬元借條一張,約定了利率和借期。借條期滿,被告未還款。原告微信催款,被告初某某沒錢拖延。2020年8月2日起,被告微信不回、電話不接。2021年1月17日,原告至被告福州XX住處,其已不住。2021年2月2日原被告見面,被告明確不還錢,所以原告於2021年3月15日訴至法院。

    被告鍾XX2021年10月25日書面辯稱,和原告是同性戀。3萬元中1萬元是被告的借款,同意歸還。另2萬元是原被告相處期間兩人吃用開銷的支出,因為雙方分手時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開支,為擺脱原告又擔心原告當時情緒失控,所以被告才出具了3萬元的借條。相處期間被告也有開支,故該2萬元不同意歸還。

    審理中,原告提供了1、借條原件一張及借條微信照片截圖一張;2、原告名下XXX轉賬截圖、招行信用卡對賬單、微信電子憑證及微信交易明細,證明原告38680元的支付及被告8900元的支付,亦證明了原、被告微信身份信息;3、原、被告微信頭像信息及部分聊天截圖在案佐證。原告願對其庭審所述及證據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並解釋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900元與3萬元的差額220元是借條出具前的利息。被告未到庭參加質證亦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4月19日原告XXX賬户轉款被告1萬元。2020年5月2日原告支付寶捆綁的招行信用卡消費了16440元。當天22:03被告微信原告“5月3號到5月20號,每天還你900,直到還清16440。”當月3日至15日被告10次微信轉款原告計8900元。2020年5月9、10日,原告微信各轉款被告2000元。2020年5月16日原告微信轉款被告3000元和1900元。2020年5月21日原告分三次微信轉款被告共3340元,當日23:08原告微信被告“齊了哦”,“總共轉了你3萬。”被告回覆“好。”2020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明確:借款金額3萬元,月利率2%,自4月19日起計息。2021年3月15日原告以被告借款未還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間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借貸關係的確立需要有表借貸合意的借條、借款交付和出借款來源等客觀證據佐證,亦應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釋。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3萬元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條原件一張、原告名下XXX截圖、招行信用卡對賬單、微信轉款電子憑證和微信交易明細佐證。借條證明原、被告間3萬元借貸合意、借期、利息的約定。轉款截圖、招行對賬單、微信交易明細證明及電子憑證證明原告38680元的支付和被告8900元的返還。原告因為雙方交情、為收回之前借款及希望被告補具借條而一再同意出借的解釋尚屬合理。被告認可其中1萬元是借款同意歸還,另2萬元是雙方交往中的共同開銷,不是借款不同意歸還。因38680元中除16440元是原告購物款,未直接支付被告外,其餘均直接支付至被告賬户,而16440元被告在微信中明確無誤表示歸還並也實際履行了部分,加之2020年5月21日被告補具的借條對雙方經濟往來款項的性質、金額予以了確認,本院對原被告間3萬元借貸關係予以確認。原告以被告未按約還款要求被告按借條約定的利率標準自借條出具日起付息,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至於被告尚餘欠款29780元與借條金額3萬元的差額220元原告算為借期內利息,於法不悖,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質證等訴權,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由其自行承擔。嗣後,被告如有與原告不一致陳述可憑藉相關證據維權。綜上,被告應承擔3萬元的還本付息之責。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鍾XX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趙XX借款3萬元;

    二、被告鍾XX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段支付3萬元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計算,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公告費260元(原告趙XX已預付),由被告鍾XX負擔。

    案件受理費752元(原告趙XX已預付),由被告鍾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某某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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