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賠償是哪些費用
一、離婚賠償是哪些費用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因侵害行為有差別,其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亦有所不同,分別論述於下:
1、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重婚、與他人同居行為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
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至於物質上損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另外,為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為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亦應計算在內。
2、在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這裏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3、在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承擔民法典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是哪些
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具體如下: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如下:
1、夫妻一方對離婚具有主觀上、行為上的過錯。
2、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3、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
4、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係。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的內容應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包括未經合法配偶方同意,一方在重婚、同居期間贈予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或無過錯方因其配偶重婚、同居所遭受的其他物質損失。
精神賠償數額需由侵權人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眾多因素來予以確定。
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則如下:
1、全部賠償原則,是指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當以加害人違法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範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夫妻一方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度。
3、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4、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是指對公民享有的精神權益損害,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離婚的手續是哪些
離婚需要什麼手續要根據離婚的方式確定,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其需要的程序分別如下:
一、訴訟離婚的需要下列手續:
(一)要求離婚的這一方要寫好起訴狀然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起訴之後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會在七日之內絕對是否立案,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然後被告要進行答辯。
(三)接下來原告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後要交納訴訟費。
(四)法院安排開庭審理。
(五)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就會判決准予離婚,反之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二、協議離婚的需要下列手續:
(一)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好,並寫一份離婚協議書。
(二)雙方親自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三)經過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離婚冷靜期。
(四)三十天後,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五)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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