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協議後就要發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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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協議後就要發工資嗎?

簽訂協議後就要發工資嗎?

簽訂協議後不一定就必須要發工資的,發放工資的時間要根據勞動合同中的規定的時間進行發放的。工資是指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付出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簡單的説,就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的工錢。

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是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主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

二、哪些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三、如何支付病假工資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3、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不得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4、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5、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以及哪些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約定工資的具體數額、工資中都包括哪些內容、工資發放的時間、工資發放的形式、病假工資待遇等等內容,規定的越詳細,越有利於勞動者保護自己的權利,當然,前提是這個合同是勞動者自願簽訂的,而不是按照老闆的意思簽訂的。

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最為關注的應當就是勞動工資的發放,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工資發放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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