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簽訂競業協議對嗎 - 何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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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簽訂競業協議對嗎,何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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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時我們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簽訂許多的協議,但這些協議中可能有一些是在入職時簽訂的話對自身不利的,但大多數的應屆生對這些並不瞭解,其中入職時簽訂競業協議的情況就非常常見,但很多人不知道簽訂競業協議應該是在什麼時候。那入職時簽訂競業協議對不對呢?競業協議應該在什麼時候簽訂呢?

一、入職時簽訂競業協議對嗎

主要還需要看從事的行業,具體可以從相關的管理條例中得知。

二、競業限制協議應該什麼時候籤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國並沒有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具體簽訂時間,具體情況可以由當事人和用人單位協商而定。

但是當前還有很多人對這些協議並不瞭解,很容易因此犯一些錯誤,所以入職時簽訂競業協議的簽訂時間是我們需要去注意的,如果實在不懂的話可以選擇到相關的部門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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