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特別程序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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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特別程序是否適用?

婚姻無效是指婚姻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對該婚姻進行撤銷。由於婚姻法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因此,申請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例也在不斷增多,但由於法律對此規定不明確,沒有説明審理此類案件時適用於何種程序。所以,許多人就產生了?婚姻無效特別程序是否適用這樣的疑問,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説明。

一、婚姻無效特別程序是否適用?

實踐中有些人認為婚姻無效案件適用於特別程序,而別一部分人則認為不適用。筆者經調查認為,對於婚姻無效的案件宜適用特別程序審理。其理由是:

1、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廣泛。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號法釋中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而“利害關係人”包括下列人員:

①以重婚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是指當事人的近親屬、基層組織;

②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是指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③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利害關係人是指當事人的近親屬;

④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是指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2、該類案件一律使用判決結案,並且不得上訴。依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3、以書面審查為主,開庭審理為輔。這種案件大部分不宜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因為能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不僅僅是婚姻雙方當事人,還包括其近親屬,甚至是基層組織,並且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適用相互質證,只審查材料的真實性;

4、婚姻無效的案件不適用撤訴。《婚姻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該類案件不准許撤訴是為了制止不法狀態的繼續存在,所以申請人不到庭的時候不能按照民訴法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基於上述的理由,筆者認為對該類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更為合適。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而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小編認為婚姻無效的案件可以適用於特別程序。婚姻無效的申請一經受理,不能再撤銷,同時這類案件書面審理的情況居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了當事人有重婚、屬於近親或患某種不適合結婚且無法治癒的疾病,有這些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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