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其中一方在外面借錢另一方承擔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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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其中一方在外面借錢另一方承擔債務嗎?

夫妻其中一方在外面借錢另一方承擔債務嗎?

1、若是夫妻中的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有欠款,並且這個欠款還不是用於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則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雖然是婚前欠款,但確實用於了婚後共同生活,則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2、婚後原則上一方的欠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婚後有欠債,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也沒有共同簽字的,除非欠款是在合理範圍內,並且也是用在了夫妻婚後共同生活中,否則的話也是按照個人債務處理,而不能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

二、夫妻一方借錢可以認定是共同債務嗎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

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五、婚前債務會轉為共同債務嗎

對於婚前債務能否轉為共同債務,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現行法律對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對於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民法典》沒有規定,但2003年最高法院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有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199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以上的法條可見一斑,我國《民法典》對婚前債務轉為共同債務立法是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予以確立的,而且規定得非常簡單,對債務人配偶應當承擔怎麼樣的責任等沒有具體的規定,這樣簡單的規定也很不完善,司法實踐中也很難操作,實踐中由於法官理解的差異,使得案件判決結果很難達到公正性、統一性。

對於夫妻共有債務的認定,如果是用於夫妻生活,其中包括在子女生病時的就醫費用,以及子女在學習和生活的時候所用的費用,再就是,在贍養老人時所花費的費用,如果因為以上的行為而產生了債務,那麼在離婚的時候要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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