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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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如何?


無效婚姻,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大家應該是有了解過的,或者至少有聽説過,無效婚姻是有一定的條件的,並不是兩個人戀愛了之後到民政局拿個證雙方就是結婚了,雙方的婚姻就是被法律認可了,並不是這樣的,結婚也是有法定條件的。那麼新婚姻法第十條內容規定如何?

一、新婚姻法第十條內容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釋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釋義】 本條是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規定。

二、現行有效的對應內容是什麼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新婚姻法第十條涉及到的是無效婚姻的內容,關於無效婚姻,就是有四個條件,如果雙方結婚中涉及到了四個條件中的一個,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就是無效的,首先,重婚,就是重複婚姻這個是絕對沒有辦法被法律認可的。還有就是沒有到達法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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