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28條規定的內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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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28條規定的內容如何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新《民法典》第1074條解析

第1074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釋義】 本條是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這次修改婚姻法對隔代撫養和贍養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親關係,他們之間在具備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形成撫養和贍養關係。德國、日本、瑞士等國家的法律對祖孫之間的撫養和贍養義務都作了規定,而且既沒有區分父系親還是母系親,也沒有區分孫輩為男性或者女性。就我國目前情況看,雖然三代同居家庭的數量在逐步減少,但由於我國人口基數較大,所以三代同居的家庭仍佔着不小的比例。隨着經濟的發展,人的壽命在普遍延長,人口的老齡化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性問題。由於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正在建立和完善,靠社會的力量還遠遠不能承擔對老年人的扶養。同樣,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社會福利院等機構也沒有能力完全承擔起撫養的義務。因此,隔代扶養可以説是我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將面臨的一個問題,扶老育幼不僅是我們中華民族需要發揚光大的優良傳統,而且也需要法律對此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本條的規定,祖孫之間撫養或贍養關係的形成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被撫養或贍養人的父母或子女死亡或者無撫養或贍養能力

主要是包括兩種情況:

(一)子女在未成年時父母雙亡,或者父母喪失撫養能力;

(二)子女在成年後死亡或者喪失扶養能力,無法贍養其父母。在第一種情況下,需要被撫養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來承擔撫養的義務;第二種情況則需要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來承擔贍養的義務。1976年我國唐山發生了一起大地震,許多家庭都失去了親人,出現了不少爺爺撫養孫子,孫女贍養奶奶等隔代撫養和贍養的情況。婚姻法修改之前,本條的規定僅限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子女已經死亡的”情況,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此問題進行了調整,增加了“父母無力撫養”和“子女無力贍養”的規定,更加全面地涵蓋和規範了現實中存在的隔代撫養和贍養的情況。

2、被撫養或贍養人確實有困難需要被撫養或贍養

祖孫之間扶養關係的形成必須建立在一方確實有困難的基礎上,如果被扶養人有一定的經濟收入或經濟來源,完全能負擔自身的生活所需,那麼,就不能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來承擔其撫養或贍養義務。當然,作為一個文明古國,我國有着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如果祖孫之間完全基於親情,在對方沒有困難情況下仍願承擔一定的撫養或贍養義務,那麼是一種值得發揚和提倡的美德。

3、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有一定的撫養或者贍養能力

如果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撫養義務人沒有一定的撫養能力,那麼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一個八歲的女孩,其父母在一場車禍中喪生,只有一個奶奶在世,奶奶沒有工作,一直靠社會福利金生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要求女孩的奶奶承擔撫養其孫女的義務。此外,如果被撫養人或贍養人有多個人時,比如,被贍養人既有孫子又有外孫女,那麼需要當事人協商決定其應當承擔的義務。 同樣,如果撫養或贍養權利人有多個人時,在撫養或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承擔全部撫養或贍養義務時,那麼,對於經濟狀況和身體狀況最差者應當優先扶養。

關於撫養或贍養的方式,我國婚姻法對此沒有作出專門規定,只規定對不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權利人有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實踐中撫養或贍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

一是共同生活撫養或贍養,即被撫養或贍養人與撫養或贍養義務人共同居住在一起,進行直接的撫養或贍養;

二是通過給付撫養或贍養費、探視、扶助等方式完成扶養義務。

撫養或贍養義務人在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時,往往需要和被撫養或贍養人就撫養或贍養義務的程序、撫養或贍養的具體方式等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的撫養或贍養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達不成協議,那麼,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判決來確定權利和義務。

撫養或贍養協議達成後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的經濟和生活狀況往往會出現一些新的變化,如果仍然要求當事人按照原有的撫養或贍養協議或者判決來執行,可能會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當事人需要通過一定的途徑來變更撫養或贍養權。所謂變更撫養或贍養權是指撫養或贍養義務人、撫養或贍養權利人以及撫養或贍養程序和方法的變更。在撫養或贍養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變化時,撫養或贍養權利人和撫養或贍養義務人都有權要求變更原撫養或贍養協議或者有關撫養或贍養的判決。當事人首先可以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重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民法典》第1074條中的內容就是撫養和贍養的義務人範圍。如果説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為意外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那麼自然他的外祖父母就應該成為他們的撫養權人或者是有經濟獨立能力的兄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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