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供分居證據 - 怎樣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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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供分居證據,怎樣收集證據

夫妻一方要是以分居達到法律規定的離婚條件,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話,則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那麼當事人該如何提供分居證據呢?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一、如何提供分居證據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要想讓法官相信你們分居了,要想讓法官知道對方的否認是在説謊,空口無憑是行不通的,必須拿出實實在在的證據來,所以夫妻分居是需要證據的。

能作為夫妻分居證明有很多,但需要您在生活中仔細的收集,一般而言夫妻分居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當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證明之後,對方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他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證明,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能夠提供分居證明會使您更容易達到離婚的目的。

二、法律上認定的分居

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牀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着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一)夫妻異地分居的認定: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二)分牀不分房的認定:

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牀睡,也就是所謂的分牀不分房是分居嗎?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的市民只有一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各管各兒的事,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間睡,不過性生活。對於這種情況,開庭時,一旦一方否認分牀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牀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很難認定為同居。

關於如何提供分居證據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一般蒐集分居證據也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是你不知道該如何蒐集的話,建議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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