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重婚行為 - 重婚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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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重婚行為,重婚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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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在電視上,或者報紙上看到有關重婚罪的報道,有的人以為只要有重婚的行為就構成重婚罪,其實這是錯誤的。那在司法實踐中是怎麼認定重婚行為的呢?我國法律規定,重婚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怎麼認定重婚行為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認定為重婚: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羣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羣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2、一般重婚行為與重婚罪的界線

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重婚行為與重婚罪的界線。但我認為重婚是嚴重觸犯我國刑律,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雖未經與他人結婚登記,但卻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可見,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

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鈎,因此並不是所有重婚行為都構成重婚罪的。而司法實務中,怎麼認定重婚行為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一旦認定構成重婚的話,那麼就會涉嫌構成刑事犯罪,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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