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餘市婚姻登記要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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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餘市婚姻登記要什麼資料?

新餘市婚姻登記要什麼資料?

新餘市婚姻登記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第三十條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第三十一條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三十二條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三十三條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第三十四條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係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二、可以登記結婚的條件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二十八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公民若想要與他人結婚,首先需要確定自己與對方的年齡是否滿足要求,然後需要看雙方是否是三代以內的血親。在核實確定滿足結婚的條件之後,就可以到男方、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結婚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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