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關於房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規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新聞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釋於8月13日起施行。它的條款涉及房產分割等熱點問題,從去年11月15日公佈徵求意見稿之後,就引起了極大的關注和爭議。而婚前貸款買房歸個人、父母給買房配偶沒份等條文,無疑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

有人説,這個司法解釋會防止“傍大款、分財產”式的寄生行為,有利於女性自立、自強;有人説,這樣的解釋,現實中對女性權利保護不夠,當婚姻遭遇險灘時,在經濟關係中往往佔據主導地位的男性會更容易“保持優勢”,女性會面臨“掃地出門”的風險。

到底該如何看待這部司法解釋呢?

為什麼要出台新解釋

編輯:《婚姻法解釋(三)》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針對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後,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分別於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先後出台過兩個司法解釋。而此次《婚姻法解釋(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有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數據,2008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6437件,2009年為1341029件,2010年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馬憶南認為,我國婚姻法從2001年修改後,雖然已經有了兩個司法解釋,但是相較於近年來變化迅速的社會關係和家庭觀念,出台司法解釋指導婚姻法司法實踐依然非常迫切。她舉例説,在夫妻財產製度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如果夫妻之間出現問題,另一方不配合行使共同財產權怎麼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時怎麼辦?以往法律給出的唯一出路就是離婚,而現在《婚姻法解釋(三)》給出了救濟手段。

以往,案件相對集中的有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鑑定等爭議類型。《婚姻法解釋(三)》重點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係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鑑定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問題作出瞭解釋。

父母給買房配偶沒份,道理何在

編輯:解釋出台後,一些條款引起了很大的關注,例如就有人稱,“一方父母買房,離婚後另一方沒份”,其實是對婚姻中的強勢方更為有利。更有人提出,這是對在婚姻關係中相對弱勢的女性權利的損害。請問,對此應該如何理解?而有些作為全職太太的女性,如果出現婚姻問題,她們的利益要怎麼保護?

記者: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一種人身關係,它的基礎是夫妻之間的信任和忠誠,不應該有強勢、弱勢的區分。

其次,如果強勢和弱勢是指婚姻雙方經濟地位上的差異,那麼這種説法也有失偏頗。婚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婚姻自由,它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這個目的有別於經濟領域的立法,比如,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合夥,主要為了實現和保護財產增值。婚姻關係在存續期間固然有理 財、使家庭財產增值的需求,但不應該本末倒置。

從《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來看,考慮到畸高房價和高離婚增長率並存的現狀,一些條款正是為了均衡保護結婚的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庭長杜萬華介紹,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可能沒有考慮到以後子女婚姻解體的情況。父母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父母的利益。故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如果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實際情況。這些規定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結婚的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相對來説也比較公平。

至於“全職太太”,可能會出現解除婚姻關係後“淨身出户”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可能需要考慮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章及婚姻家庭權益等規定相銜接。

“無房不婚”之風,會扭轉嗎

編輯:針對解釋,還有這樣一種觀點,認為:規定可能會對婚姻中的財產關係帶來調整,由此也可能會對現有家庭關係產生影響,也會對“無房不婚”、“傍大款、分財產”的婚戀觀產生衝擊。果真如他們所言,新解釋會對婚戀觀帶來影響嗎?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會對現有的家庭關係產生影響?

記者: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法解釋(三)》的出台自然會影響到千家萬户。從司法解釋制定的角度來説,它是以糾紛解決為宗旨的,注重解決實際問題,而並不追求某種邏輯體系或價值上的圓滿。儘管如此,起草過程中,它也試圖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與自由、平衡家庭成員的利益關係、平衡家庭與社會的關係。

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有學者認為它並沒有平衡好這幾方面的關係,對婚姻家庭關係的特殊性,婚姻家庭道德性強等問題視而不見,有些條文完全是按照財產法規則處理的,犧牲了民意的需求和其他界別的呼聲。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曉力對《婚姻法解釋(三)》總體上持批評態度,尤其對解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按份共有”的規定,他認為是把“誰投資、誰受益”的資本原則,引入到了原本由倫理親情主導的家庭財產領域,稱之為“從人身關係法,變成投資促進法”。

也有學者認為,《婚姻法解釋(三)》對淨化婚姻倫理有促進作用,通過一定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財產功能,讓婚姻的締結更注重感情基礎。司法解釋堵塞掉了一些通過結婚“致富”的可能性,即排除掉了一些通過婚姻形成共同財產的情形,在塑造新的人際倫理方面有積極意義。也就是説,“財產” 的事説清楚了,才有可能更注重感情。甚至有人樂觀地預測,所謂“傍大款”的情形會減少,但婚前財產公證的功能會增加。杜萬華表示,司法實踐同樣會對維護善良風俗和道德起到推動作用。

專家談新解釋

婚前個人財產不能因婚共有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巫昌禎今天做客人民網強國論壇,就《婚姻法解釋(三)》帶來的變化、引發的爭議,與網友進行了交流。

巫昌禎認為,解釋有兩個亮點:一是着重解決了財產糾紛的問題,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提供了更多依據;二是對過去規定不太明確的問題加以明確規定,比如關於親子鑑定、損害賠償、改變監護人的問題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當初修改婚姻法的時候財產問題不突出,對財產問題的規定比較簡單,甚至就是一條——夫妻財產共同所有。”在分析新司法解釋出台的背景時,他指出,隨着經濟發展,家庭財產變化很大,車、電器、不動產種類越來越多,價值高了、數量也多了,離婚的時候爭奪財產就成為了熱點問題。針對這個情況,應當作出補充性的法律條文,彌補婚姻法的不足。

在他看來,解釋的相關條文正是對這樣社會熱點的關切。“解釋2/3的內容都是關於財產問題,完善了對財產保護的規定,如財產分割、財產認定等,這是羣眾比較關心的,也是離婚案件當中涉及得比較多的。”

“在解釋中儘量從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個人所有權的原則出發,完善了對財產的保護規定。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而在解釋中把這個內容更加具體化了——婚前房子、婚前的存款也是個人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並不會因為結婚就變成夫妻共有財產了。”

“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是不是個人所有?是個人所有;但婚前個人財產可能有變化:財產會自然增值。比如説放到銀行裏,過了10年利息增加了;比如説房產,自然增值了。這都屬於個人所有;但是,如果拿婚前個人財產進行經營了,比如説開飯店,經營所得的收益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比較合理。因為夫妻都做了貢獻。婚姻法明確規定:經營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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