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包辦婚姻 - 什麼是結婚雙方完全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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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包辦婚姻 什麼是結婚雙方完全自願

其實在解放之前包辦婚姻都還普遍存在,但這樣嚴重剝奪了當事人對婚姻的選擇權,新中國成立中之後,我國就開始逐漸的禁止父母包辦婚姻了。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究竟什麼是包辦婚姻呢?當前的《婚姻法》要求男女結婚需要雙方自願,那這裏的雙方自願又是什麼?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結婚雙方完全自願

雙方完全自願是指當事人雙方建立婚姻關係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基於婚姻自由、人格獨立和意思自治原則,各國法律均將男女雙方的合意作為結婚的必備條件。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此規定表明,結婚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雙方自願是婚姻結合的首要條件,法律排斥當事人一方對他方的強迫,排斥當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包辦或干涉。儘管法律並不排除當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給予當事人意見和建議,但是,是否締結婚姻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由此,公民的結婚自由權得到切實的保障。

婚姻必須產生於雙方的同意,即兩個相互吻合的自由意志。雙方完全自願由兩個相互區別的因素組成:其一是“意識因素”,或稱“智力因素”,即結婚行為必須是自覺行為,知道自己行為的意義,因此,神志不清時的意思表示和結婚行為為可撤銷行為。其二是“意志因素”,即結婚必須是自願行為,因此,在遭受脅迫時的意思表示和結婚行為是可撤銷的行為。

雙方完全自願具有以下特徵:

(1)雙方完全自願必須是無條件的,附加於結婚合意的條件被視為“無條件”或者説無效力。

(2)雙方完全自願必須是人身性的,即是結婚當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不承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雙方完全自願必須是自主的和完整的,即結婚的意思表示不是產生於脅迫、欺詐、錯誤等。

(4)雙方完全自願必須是“當時的”,即結婚合意之意思表示必須是在婚姻締結時作出的。

二、什麼是包辦婚姻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表現形式很多,主要是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婚再婚、阻礙或脅迫他人離婚等。

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完全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是封建思想的殘餘,儘管已不是主流,但其社會危害後果卻相當嚴重,直接侵害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因此,婚姻法明令予以禁止。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應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權消滅後,對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離婚糾紛,如當事人共同生活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准予離婚。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對於買賣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財產應予以追繳沒收。

相信大家更能夠體會到為什麼我們要禁止這樣的情況。而要是父母採用暴力行為干涉子女婚姻,或者子女採用暴力手段干涉父母婚姻的話,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刑事犯罪,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更多這方面的內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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