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9W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就是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所規定的夫妻擁有合法關係的時間,雙方到婚姻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就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開始點,如果雙方去民政部門申領了離婚證,離婚登記的那天就是存續期間的終點;如果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離的判決書生效的那一天就是存續期間的終點;如果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簽收調解書的那天就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終點。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