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事實婚姻的標準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一、認定該事實婚姻的標準有哪些

認定事實婚姻的標準有哪些?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其具有以下特徵: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並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還是屬於同居關係,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同居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於同居關係;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於同居關係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後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於同居關係。

二、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解除時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

(一)事實婚姻解除時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

事實婚姻解除的效力同離婚的效力一樣,有關財產的處理與子女的撫養同離婚時一樣。這將在後面章節作全面介紹。

(二)同居關係解除時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

同居關係解除時雙方的財產關係及子女撫養關係可參照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情況下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的規定。即:

1、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不適用《民法典》有關夫妻財產製的規定。

3、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4、男女雙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5、男女雙方無補償請求權和經濟幫助請求權。

首先事實婚姻是因為我國在建國以後很多人沒有在相關部門進行登記婚姻狀態,而導致婚姻沒有受到法律承認。但是我國還是同意這一那婚姻形態的產生。在1994年之後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説法只存在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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