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事實婚姻取證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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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事實婚姻取證的範圍有哪些?

一、重婚罪事實婚姻取證的範圍有哪些?

1、證明他們有固定的同居居所;

2、證明他們有長期同居;

3、證明他們對外以夫妻相稱 。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司法實踐中,對於重婚罪的犯罪事實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由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供相關證據,而後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處理。另外,對於重婚的具體認定情況還應當由當事人告訴司法機關來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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