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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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禁止結婚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一情況禁止結婚,就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根據本條規定,法律禁止結婚的條件有兩個:
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繫,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二、丈夫涉嫌重婚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