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單獨姓法律允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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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孩子單獨姓法律允許嗎?

生孩子單獨姓法律允許嗎?

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百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度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知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二、孩子改名後,父親或母親仍應該支付撫養費

父母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依然存在,即便孩子改隨他姓,這種父母子女關係也沒有發生變化,父親對改名後的孩子仍然負有撫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根據上述規定,孩子改名後,父親或母親應該繼續支付撫養費,不得以孩子已經改名為由抗辯。該條同時規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但這必須以訴訟為前提。

三、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權規定

《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姓名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主要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使用權、姓名變更權。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具體到姓名權尤其是姓名決定權、姓名變更權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時期,其姓名的選擇是父母基於親權決定的”。父母代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決定權、變更權的權利,即為未成年子女命名權。

對於剛出生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姓名及變更由父母決定。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均由其父母代為行使。

子女姓氏一旦確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改變。即使父母雙方離婚後,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同子女生活的一方也不得單方改變子女的姓氏。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離婚後,一方再婚而未徵得生父或生母同意,擅自將子女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責令恢復子女原姓氏。

四、成年子女有權決定自己的姓氏

子女一旦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週歲,或雖未年滿18週歲,但已滿16週歲且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則子女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己的姓氏的權利。父母雙方不得進行干涉,不得強迫更改子女姓氏或強迫子女不得更改姓氏。

當生育了子女後也是需要為子女辦理落户手續,同時需要為子女創建姓名,一般情況下子女的姓氏也是會跟隨母親或者父親中其中一方,但是因為未成年的子女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是不可以變更姓氏的,當子女成年後也是有權利變更或者規定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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