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婚姻可以解除嗎 - 處理買賣婚姻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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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婚姻可以解除嗎,處理買賣婚姻要注意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達到結婚年齡的男女雙方,可以自主選擇結婚對象、選擇是否結婚,在結婚後,若出現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也是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離婚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以及存在着包辦、買賣婚姻的情形,此時,買賣婚姻可以解除嗎?

一、買賣婚姻可以解除嗎?

1、什麼是買賣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物財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換親、轉親、童養媳等都是包辦買賣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現。

2、買賣婚姻的特點

(1)最大特點: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

(2)違反當事人的意願;

(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

(4)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3、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的聯繫與區別

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是婚姻關係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當事人的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違背婚姻當事人意願,強迫其締結的婚姻。

包辦婚姻與買賣婚姻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包辦婚姻不一定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必然是包辦婚姻。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姻當事人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包辦強迫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財物的問題。

4、對於買賣婚姻的處理方法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

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對因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係。

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用人民幣來衡量婚姻,也叫買賣婚姻。

二、處理買賣婚姻要注意什麼

1、據我國《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買賣婚姻屬於可撤銷的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條之規定,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

2、買賣婚姻獲得的財產,應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屬於包辦、強迫、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原則上依法收繳國庫。

3、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買賣婚姻被宣告無效後,男女屬同居關係。法律規定,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總是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可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用人民幣來衡量婚姻,也叫買賣婚姻。

三、買賣婚姻的法律後果

買賣婚姻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廣義的買賣婚姻還包括以聘金、聘禮、嫁粧等其他形式索取財物的婚姻。歷史上由於男女兩性地位的不平等,以女方索取財物者居多,也有男方以索取一定量的嫁資作為成婚條件的。狹義的買賣婚姻僅指以婦女作為婚姻交易之標的。

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與包辦婚姻不同,其婚姻是自主自願的,索取財物是違法行為。在現代社會買賣婚姻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中國屬於無效婚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者,按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買賣婚姻,是指以索要財物為目的的婚姻關係,此時,發現自己受騙的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解除婚姻關係呢,也即買賣婚姻可以解除嗎?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買賣婚姻是介意解除的,但在司法實踐中,申請解除的一方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故而以買賣婚姻為由,宣判離婚的情形是較為罕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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