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別人名義領證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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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別人名義領證婚姻是否有效

借別人名義領證婚姻是否有效

假借他人名義領取結婚證的,結婚證登記的雙方不是事實上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從形式上看,進行結婚登記行為的雙方是夫妻關係,而實質上的夫妻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雙方。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假借他人名義領取結婚證不具備婚姻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因此法院不能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登記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該結婚或者協議離婚。登記成立的婚姻解除後,視共同居住的雙方的生活狀況來確定雙方形成什麼樣法律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以後共同居住,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係對待。

二、誰能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在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中,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要是當事人中的一方借別人名義領證的話,這樣的婚姻關係一般是按照事實婚姻或同居關係進行處理。當然,法官是不能認定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因為不符合相關的情形規定。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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