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婚姻登記能行政複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結婚是很嚴肅的一件事情,男女雙方應當攜帶有關資料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而作為民政工作人員,要對結婚雙方身份證、户口本等進行嚴格審核,防止弄錯導致婚姻登記存在瑕疵,儘管這樣,生活中也避免不了瑕疵婚姻的情況,那麼,瑕疵婚姻登記能行政複議嗎?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瑕疵婚姻登記能行政複議嗎?

一、瑕疵婚姻登記能行政複議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時候,廣泛徵求意見,在該解釋出台後,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則提起行政訴訟。”可以説,這一條規定對婚姻家庭法律實務界的人來説很管用,他無疑表明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有了明確的態度,進一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認定了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婚姻登記程序瑕疵應該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來解決。説得更淺顯點,有了這一規定未到場進行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用不着為了離婚一會兒跑法院一會兒跑婚姻登記機關,這邊立不了案,那邊又不讓查檔案。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要向民政部門有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問題自然好解決了。

二、瑕疵婚姻登記申請行政複議的時效是多久?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通過上文,小編給大家分析了瑕疵婚姻登記能行政複議嗎這個問題。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存在瑕疵的,比如登記姓名、日期有誤,其可以不用發起訴訟,而通過申請行政複議解決。這樣一來,可以幫助當事人節約時間和精力,儘快的將婚姻登記中存在的問題化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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