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結婚證怎麼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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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2、登記機關查驗當事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
4、婚姻登記機關擬寫“關於撤銷某某與某某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
5、婚姻登記機關將《關於撤銷某某與某某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四十六條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第四十七條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 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的相關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