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離婚當事人不到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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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進步與發展,人們的婚姻觀念也在潛移默化的發生着變化,現代社會人們對於婚姻生活的要求和品質也有更高的期望,當夫妻觀念、感情等出現無法挽回的問題的時候,人們往往會通過離婚再解決,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需要通過訴訟離婚的時候,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嗎?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法院判離婚當事人不到場怎麼辦?

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婚姻可能是幸福生活新的開始,不合適的婚姻也可能是一把桎梏的枷鎖,當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離婚也可能是及時止損的最佳途徑。通過以上文章的內容我們知道判決離婚時一方當事人缺席在一定的條件下也是可以判決離婚的,我們應該提高法律意識,合法的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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