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到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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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到場怎麼辦?

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到場怎麼辦?

1.原告不到庭,按照原告撤訴處理,即此案件因為原告未按時出庭,又沒有適當理由,主審法官會出:撤訴裁定書。

2.被告不到庭,其中需要注意被告不到庭的原因:

1)如果被告沒有接到訴訟材料,即沒有送達,那麼主審法官會徵求原告意見,看是否同意公告,此時案件由簡易程序轉變為普通程序,公告期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2)如果被告已經收到訴訟材料,開庭時無故未到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二、判決同意離婚的幾種情況:

1.原被告雙方經過協商,都同意離婚的,一審時,會判決離婚,此時可能給出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這種情況,很少發生,畢竟,如果夫妻雙方如果都同意離婚,直接到民政局這是最簡便的辦法,還能拿到這個便於保存的離婚證。

2.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這種情況下,一般一審不會直接判決離婚,除非原告能夠提供:1)被告家暴的證據,此證據包括但不限於直接身體傷痕展示、照片和人證等;2)被告出軌的證明,包括但不限於人證、照片、視頻等等;3)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三、離婚訴訟的流程:

(一)、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三)、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2、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願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調解不成法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鑑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五)、根據庭審情況判決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

現今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除了雙發協商一致自願去辦理離婚的,還有大部分都是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離婚,訴訟離婚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夫妻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2、女方沒有處於孕育期。單方起訴離婚的話,訴訟費用一般是各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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