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冷靜期後提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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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是冷靜期後提交嗎?

離婚協議是冷靜期後提交嗎?

離婚協議不是冷靜期後提交,在提出離婚登記的申請的時候,就是需要提交的。離婚協議在申請離婚的時候就寫,也就是説應該是在離婚的冷靜期之前就寫。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有多久?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説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三、離婚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協議書包括配偶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務償還等內容。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通過協商的方式離婚的話,雙方當事人關於離婚的一些具體的事情是可以在離婚協議書當中確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在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時候,需要同時提交的就是離婚協議書,並不是在離婚冷靜期之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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