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協議離婚需冷靜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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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協議離婚需冷靜期嗎?

通過協議離婚需冷靜期嗎?

協議離婚需要三十天冷靜期。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協議離婚用冷靜期。且一般為三十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就離婚等事項達成協商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以向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二、怎麼進行協議離婚?

1)當事人申請

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

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

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

婚姻登記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只有協議離婚設置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離婚登記和發放離婚證這是離婚的流程。協議離婚需要按照屬地管轄規定,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其離婚手續是否齊全。對符合條件且自願離婚的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併發放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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