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予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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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准予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法院准予離婚的標準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准許離婚或者不准許離婚的標準應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實質性要件,調解無效是判決准予離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前者是主要依據,是主條件,後者則是從條件。

1、感情破裂是准予離婚的主要依據。

感情是夫妻關係存在的基礎,感情的有無是婚姻關係存在的前提,感情破裂是夫妻關係破裂,難以繼續維持下去的重要標誌。夫妻感情破裂可分為一定程度的破裂、嚴重破裂、完全破裂三種情況。婚姻法所謂“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有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2、調解無效是准予離婚的程序性條件。

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未經調解,不得判決。調解可能有三種結果:一是調解和好;二是調解離婚;三是調解無效,未達成協議。前兩種結果均無須判決,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才作出判決。因而,儘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尚未進行調解和調解程序還未結束的案件,不能判決離婚。

3、調解是確認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

一般來説,調解和好説明夫妻感情並未完全破裂,調解離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調解無效,仍然存在兩種可能,或是感情破裂、一方堅持不離,以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達不成協議;或是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方堅持要求離婚。應當在調解無效的前提下,再根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決定是否判決離婚,而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

延伸補充:

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標準

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是判決離婚標準。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以上就是我們本站關於法院是否准予離婚的標準是什麼的法律解答。從上面內容可知,感情破裂是准予離婚的主要依據,調解無效是准予離婚的程序性條件,調解是確認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確認感情破裂的具體標準,詳見上文內容,在此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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