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怎麼起訴離婚 - 軍人離婚如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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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怎麼起訴離婚,軍人離婚如何起訴

軍人如果想要起訴離婚的話,也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的話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那麼大家知道軍人怎麼起訴離婚,換言之軍人起訴離婚的該如何辦理?本站小編蒐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一一解答。

一、軍人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裏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它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這裏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裏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

二、軍人起訴離婚如何辦理

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佈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

軍人起訴離婚的手續具體如下:

(一)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二)起訴方式和起訴內容。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於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雖然軍人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如果軍人一方想要離婚的話,還是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否則的話也無法結束雙方的婚姻關係。軍人離婚後同樣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如果你不清楚該如何解決的話,可以先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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