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軍人一方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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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軍人一方起訴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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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軍人一方怎麼請求離婚


1、非軍人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應與有關部門相配合,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如系雙方感情不和,非軍人一方感情轉移,甚至與第三者有通姦、同居、或者其他重大過錯,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不能繼續維護夫妻關係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後,也可准予離婚。如果政治機關做了思想工作後,軍人一方仍堅決不同意離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人民法院應不折不扣的執行法律,判決駁回非軍人一方的離婚請求。

2、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請求被人民法院駁回後,如非軍人一方長年累訴要求離婚,而軍人一方始終不同意離婚的,人民法院此時不能機械執法。必須位於立法者的角度綜合衡量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立法本意,即立法本意是保護軍婚,但決不是以製造人間悲劇為代價的,此種情況,人民法院須與部隊政治機關加強溝通、達成共識、互相配合,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後判決離婚。

3、如果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後,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可徑行判決准予離婚。

畢竟很多時候與現役軍人離婚的,軍人一方往往都不會同意,而這樣的情況下自然就需要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來對夫妻婚姻關係作出處理。但即使法院在受理了案件之後,也不代表最終就會判決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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