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了起訴破壞軍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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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規定【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軍人離婚了起訴破壞軍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或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

這一條是法律賦予給軍人的特權。而且在《刑法》上,有“破壞軍婚罪”的罪名,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軍人的配偶離婚要經過對方的同意。

但是,如果軍人一方具有重大過錯,如在外面和她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吸毒等惡習的,另一方可以直接起訴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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