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才起訴離婚 - 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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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才起訴離婚?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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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的產生,表明夫妻感情破裂離婚時,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我國離婚途徑就兩種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而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適用的情況不一樣,那大家知道什麼情況才起訴離婚?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什麼情況才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就是具備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就是婚姻關係的解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糾紛的產生,表命夫妻雙方之間就自身婚姻關係的存續與否產生不同意見。起訴離婚時當事人請求人民發言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手段。

我國離婚就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當雙方對離婚的相關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時,由無法繼續生活一起,堅持離婚。可以選擇起訴離婚。對一些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完全限制行為能力人,如精神病人離婚,就必須適用起訴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 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離婚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户籍遷出後但尚未落户,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户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註銷城鎮户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註銷城鎮户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勞動教養或監禁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7、公民為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或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為非文職軍人,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軍人為文職軍人,一般向文職軍人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向非軍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非軍人一方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離婚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駐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瞭解答,各位可以參考瞭解一下。由於起訴離婚中調解是必經程序,因此實踐中夫妻最終解除了婚姻關係,但可能不是被判決離婚而是被調解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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