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為證據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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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為證據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一、離婚協議書為證據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離婚協議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着嚴格的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範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

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法院強制執行時所需要的文書的類型,離婚協議書不在法律上規定的文書範圍之內,所以無法以離婚協議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涉及到夫妻財產分割後,另一方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司法機關再次起訴,要求對方支付,司法機關可以進行司法強制迫使對方履行離婚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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