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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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定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民事裁定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民事裁定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一審判決以後,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未上訴的,十五日過後就生效。根據判決書會説明被告的給付時間的,一般表述為:判決生效之日起或判決生效之日之內支付多少錢。即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判決書説明給付日期,判決生效。屆時被告不履行支付義務的,即憑判決書;判決生效文書;強制執行申請書到該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

二審判決略有不同,從二審判決時即為生效之日。憑一審和二審判決書,以及強制執行申請書到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效期限為二審判決之日起兩年。

二、相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第243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強制執行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説已經勝訴的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就必須要得到履行,如果不履行的話,對於當事人來説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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