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要求離婚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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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要求離婚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夫妻感情不和,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離婚應該怎麼辦呢?根據我國婚姻法先關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採取哪種方式呢,以及如何使用該種方式呢?現在,本站和您一起在下面的文章尋找答案。

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之訴訟後,首先進行調解。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要求法院把調解貫穿於離婚訴訟的全過程,一般不得未經調解即行判決。

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可見,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對此有兩種處理方法:

(1)不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由當事人雙方的親友、所在單位、羣眾團體、調解委員會等部門進行調解。

調解是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一項重要而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由於夫妻關係中包含着複雜的感情因素,夫妻矛盾既有疏通、緩和的可能,也有激化的可能。調解的作用就在於促進夫妻雙方矛盾的緩和,幫助當事人雙方提高認識、分清是非,使雙方當事人慎重考慮,珍惜感情.有利於家庭關係的穩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有兩種調解方式,其中的一種就是訴訟前的調解,即上述有關部門的調解。這些部門對當事人矛盾糾紛的真實情況比較瞭解,對於夫妻之間的小糾葛、不足以導致離婚的小矛盾,可以做好説服工作。當然,現實生活中還存在這樣一些現象,如單位借調解之名,干預或阻止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如果調解和好,則維持夫妻關係,如果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則由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如果調解無效,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問題和財產問題仍不能達成協議的,則向法院起訴離婚,進人離婚訴訟程序。

法院受理離婚案件,首先進行調解,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能調解和好,也可能調解離婚,還有可能調解無效,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感情狀況依法判決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

從目前各方面情況看,對於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是主要的方法。

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以上就是我們對一方堅決要離婚而對方不同意離婚提供的法律參考,希望能解決您目前面臨的困難。如果您還有關於協議離婚如何書寫、訴訟離婚程序等其他問題,請您聯繫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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