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行政許可權的是哪個機關?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從三個層面界定了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頒發行政許可權的是哪個機關?

1、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原則上是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是現代行政管理領域必不可少的一種手段,是一種公權力,具有一般公權力所共有的特點。其主體必須是公法人,行政許可權的這種性質決定了其實施主體原則上應當是行政機關。在我國,作為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行政機關主要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國務院及各部委;二是省級政府及主管部門;三是縣級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門。

2、有些組織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由於現代國家事務的繁雜性和變化多樣性,決定了行政機關並不能也不應該成為行政許可的惟一實施機關。有些組織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成為行使行政許可權的主體,這些組織主要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它們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例如律師協會、註冊會計師協會等等。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一是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是行政機關。在我國,作為行政許可實施主體的行政機關主要包括三個層次的行政機關:國務院及各不問、省級政府及主管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門。二是行政機關的實施主體必須依法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職能,即有權對社會上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管理。三是根據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必須源於法律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許可權必須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

(2)授權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所以原則上行政許可的頒發機關肯定是行政機關,因為之所以叫做行政許可,那麼就是要通過我國的行政機關的允許,才能夠得到這個許可,有了許可證,他才能夠進行接下來的行為。但是有一些特殊的,比如説律師協會,或者是存在着一些會計師協會,他們是可以給當事人頒發行政許可證的,但這隻限於部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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