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夫妻關係訴訟屬於民事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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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民事訴訟

解除夫妻關係訴訟屬於民事訴訟嗎

有關婚姻訴訟的特別規定,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

1、離婚訴訟必須進行調解

在普通訴訟中,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在離婚訴訟中,調解是必經程序。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應當進行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2、當事人對是否公開審理可以進行選擇

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如涉及個人隱私,則應不公開審理。

3、當事人本人出庭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4、代理權限受限制

在婚姻訴訟中,限制代理人的代理的權限。訴訟代理人只能接受一般訴訟代理,不能接受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理人不能就是否離婚或不離婚等身份權進行代理處分,婚姻當事人也不能對此進行授權。否則,其授權或代理無效。但對婚姻訴訟中涉及的財產問題,仍可以進行特別授權。

5、訴訟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終結

在婚姻訴訟中,因為屬於身份關係方面的訴訟,因此,一般沒有繼承人承受訴訟,或者訴訟標的已不存在,或者沒有必要在進行訴訟,配偶之一方死亡,則訴訟程序終結。

6、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適用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7、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

(1)有關軍人的案件: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離開住所地的案件: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4)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國內結婚的,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的,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是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同時對於離婚案件,可以選擇公開審理,或者是不公開審理,其次,在離婚案件當中,是必須要經過調解程序的。這點區別於其他的普通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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