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承租權補償款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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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承租權補償款是怎樣的

離婚承租權補償款是怎樣的

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房屋被國家徵收,其徵收補償對象是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並非徵收補償的對象。承租人因出租房屋被徵收而向出租人主張分割補償款項的,人民法院不能根據徵收補償協議以徵收補償項目名稱來確定具體補償款項是否給予承租人的,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並依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有關規定,按租賃合同糾紛予以裁判。

(一)房屋承租權屬於我國公民的可繼承合法財產的範圍,這與我國《繼承法》及相關規定並不矛盾。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第(七)項規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財也屬於合法財產範圍。被繼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權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類型且受法律保護,其當然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一般民法理論,房屋承租權屬於依附於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的範圍,其含有財產權內容,對合法承租人來説含有財產利益。基於此,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也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

(二)我國法律對公房使用權是否允許繼承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相關的行政規章並非明確且有的已經失效,其也只是參照依據而非審理的直接源淵。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公房承租權及其附屬利益的繼承已成為生活中的現實,無論是房屋管理部門、拆遷部門或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實際上大部分都是按繼承問題操作的。

(三)公房產權單位對把該房款補償給原承租人又沒有異議並已實際棄權,而且相關法律也規定承租人有權獲得獲得拆遷補償。因此,為維護原承租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司法最終裁決原則依我國《繼承法》解決本糾紛比效合理。

承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不存在房屋的承租補償的問題,只要自己是房屋所有人,有關的補償才會與自己有關,同樣的問題,就是婚姻關係的確定,或是不存在,對於承租補償問題的處置存在的不少的難度,因為事實上的東西是不會有既定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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