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對方不出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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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對方不出庭怎麼辦?

離婚訴訟對方不出庭怎麼辦?

離婚訴訟對方不出庭可以通過缺席審理,然後最終完成缺席判決,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因此應當在三個月之後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送達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類型的案件在進行處理的時候是需要非常的慎重的,因為有一些確實感情已經破裂的並且不用寫到庭參加訴訟活動的,這並不意味着法院就沒有辦法處理的,依然是可以採取缺席審理或者是缺席判決的方式來完成審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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